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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2011-05-06 00:00:00中华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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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br><br>

  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1)听诊时心脏病理性杂音者。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原发型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症状。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体检发现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责任编辑:王慧明 实习编辑: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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