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于2007年5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二点“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中有以下条文: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对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乙肝防治知识的普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范、相应惩罚的制定,不少用人单位已经转变观念,开始招收乙肝病原携带员工,然而据国内最大的乙肝论坛“肝胆相照”资深版主“黑人”介绍,目前仍然有相当多的企业单位拒绝接纳乙肝病原携带者。“因为各种原因,真正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乙肝战友还是太少”黑人表示,现在每年由于乙肝歧视,求职者或员工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不过百起,“相当多的案件都是能够胜诉的,很多战友都得到了用人单位的相应赔偿,也有求职者打赢官司,并成功入职的案例。”
公务员录用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2005年1月17日试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出肝炎的,合格。”并且,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同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亦明确规定:体检必须按照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编辑特地搜索了《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查看,发现表格中仅在“本人填写过往病史”项目中有“慢性肝炎”、“肝硬化”两项与“肝”相关的项目供体检者回答“有”或“无”,在实际的需要检测的项目中果然未见与“乙肝”相关的项目,而只在“血常规”、“血生化”项目中可以有相应检测项目能够判断体检者肝功能是否正常。
这样的一份《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无疑是给普遍进行的入职体检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促使其产生的过程实在是曲折。在2005年《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都处于自行制定实施状态,但如出一辙的是,绝大部分省区都拒绝录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或将他们细分为“大三阳”、“小三阳”而仅视“小三阳”为合格。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导致了某些极端事件的发生。
编辑感言
尽管国家在各种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歧视乙肝人群,他们应享有正常升学、就业的权利,实际上,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乙肝歧视依然在社会上广泛存在。虽然早有科学证据证明乙肝非肠道传播疾病,而是需通过血液传播,其感染主要由血液、母婴、性三种途径,一般学习、工作、日常生活接触均不会导致传播,我国肝病权威专家徐振道更明确表示:“乙肝病原携带者完全可以当厨师,科学已赋与他们这个权利。”为何人们还是“谈乙肝色变”?
“关于乙肝正确知识的普及还是太少太少了!如果国家能像重视艾滋病一样,设立‘乙肝宣传大使’,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公益广告,大范围的宣传乙肝防治知识,我想情况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网友如此感叹。亦有网友担忧:“虽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传染性很低,但是乙肝病人还是有很强传染性的,如果在体检中完全不查乙肝项目,会导致用人单位无法进行排查,结果让肝病患者与健康人一起工作生活,那不是太危险了?!”
我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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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滕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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