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怀孕期间所处的阶段不同、个人体质的不同以及是否患有妊娠并发症等的不同,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在整个孕期需进行10-12次产前检查,第一次检查一般是在停经后的38天。
一、孕早期(1-3个月)
此时期胎儿不稳定,且胎盘未形成,需要重点检测血型、Rh血型、肝功能、肾功能、凝血功能、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和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等指标,并测量体重、血压及宫高、腹围等,评估胎儿发育情况,同时还要对孕妇的心脏、肺部、肝脏、肾脏等功能进行检查,以确保母婴安全。
二、孕中期(4-6个月)
除上述检查外,还应加强超声检查频次,尤其是对于有唐氏综合征高危因素的孕妇,如既往曾生育过染色体异常患儿或夫妻双方为近亲婚配等情况,更应该增加无创DNA或者羊水穿刺等排畸检查的次数。此外,还需继续监测血糖、尿蛋白定量、甲状腺功能等项目,必要时可酌情增加宫颈管长度、宫颈黏液栓状况、阴道镜下宫颈活组织病理学检查等项目的检查频率。
三、孕晚期(7-9个月)
进入孕晚期后,除了上述检查以外,还需要关注胎心监护、电子胎心监护、骨盆内诊、子宫颈条件、乳房变化、自数胎动、预测临产时间等项目,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问题。
四、其他
如果存在基础疾病的孕妇,应在医生指导下适当调整产检项目,例如高血压患者可在医生指导下减少血压控制不佳的情况发生,而糖尿病患者则要尽量避免因饮食不当导致血糖波动过大。
另外,建议孕妇遵医嘱定期到医院产科就诊,由专业医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产检方案,从而了解自身与胎儿的健康状况。若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如剧烈呕吐、持续腹泻、规律宫缩等,则应及时告知医生,以免延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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